龙岩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龙岩市气象局办公室编制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照《龙岩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龙岩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龙岩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龙岩市气象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龙岩市气象网站(http://www.lyqxj.com.cn)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龙岩市气象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龙岩市气象局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登陆龙岩市气象网站门户栏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将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龙岩气象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申请受理机构:龙岩市气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7-2290819
  传真号码:0597-2320271
  通信地址:龙岩市九一北路15号 龙岩市气象局
  邮政编码:364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向龙岩市气象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龙岩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龙岩市气象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龙岩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lyqxj.com.cn)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按照上述两种方式提出申请的,经受理机构初步审定并通知,应于10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口头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口头提出申请。龙岩市气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龙岩市气象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依法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6、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的请求分别申请。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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